(一)违法事实
2023年3月20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船用齿轮箱11台,申报境内货源地为福建其他,报关单号为371120230000105267;2025年3月,经海关核查,实际境内货源地为福州其他,与当事人申报不符。
2023年3月20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螺栓等6项商品,第1-6项商品申报境内货源地分别为福建其他、河南其他、江苏其他、福建其他、江苏其他、福建其他,报关单号为371120230000104722;2025年3月,经海关核查,第1-6项商品实际境内货源地分别为泉州、许昌、常州其他、福州其他、南通其他、福州其他,与当事人申报不符。
2023年3月21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横拉杆球头等8项商品,第1-4项商品申报境内货源地为福建其他,第5-8项商品申报境内货源地分别为河南其他、福建其他、广西其他、河南其他,报关单号为371120230000106462;2025年3月,经海关核查,第1-4项商品实际境内货源地分别为福州其他、泉州、泉州、泉州,第5-8项商品实际境内货源地分别为许昌、泉州、桂林其他、许昌,与当事人申报不符。
2023年3月29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螺栓等7项商品,第1-7项商品申报境内货源地分别为福建其他、山东其他、内蒙古其他、浙江其他、浙江其他、广东其他、福建其他,报关单号为371120230000120342;2025年3月,经海关核查,第1-7项商品实际境内货源地分别为泉州、济宁、包头其他、诸暨(台州)、诸暨、广州其他、福州其他,与当事人申报不符。
2023年4月10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平衡轴等8项商品,其中第1-4项商品申报境内货源地为福建其他,第5-8项商品申报境内货源地分别为浙江其他、浙江其他、浙江其他、广西其他,报关单号为371120230000139843;2025年3月,经海关核查,第1-4项商品实际境内货源地为泉州,第5-8项商品申报境内货源地分别为诸暨、诸暨、诸暨、桂林其他,与当事人申报不符。
2023年4月19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扭力胶芯等10项商品,其中第1、2、4、5、8、9项商品申报境内货源地为福建其他,第3、6、7、10项商品申报境内货源地分别为浙江其他、广西其他、广西其他、河北其他,报关单号为371120230000153077;2025年3月,经海关核查,第1、2、4、5、8、9项商品实际境内货源地为泉州,第3、6、7、10项商品实际境内货源地分别为诸暨、桂林其他、桂林其他、沧州,与当事人申报不符。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申报总价合计为617399.86美元。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获经过、当事人的陈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二)处罚决定及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1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案分析
上述案例中的企业在报关时,没有严格按照货物的真实性进行申报,从而导致受罚,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海关的受罚情况,可能波及到企业的海关信用,从而会影响到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等级,导致企业在出口退税办理时要求更高,同时如果上述申报不实的货物已经申报退税还会对已退税款造成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