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费/原料/工资…藏不住!虚开发票被查移送公安,你的企业经得起稽查吗?

发布日期: 2025-08-13
阅读量: 3704
来源: 擎天全税通公众号
天税稽处〔2024〕15号

(一)违法事实

1、货物产能及物流情况:

2023年02月28日至2023年12月28日,你公司向佛山市XX纺织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8份,金额5335973.50元,税额693676.54元,价税合计6029650.00元。其中织造加工费价税合计4580400.00元,浆染加工费合计1449250.00元。

从电力公司取得的电费明细显示,你公司全年总电量为851409千瓦时,总电费为804347.51元。根据查询资料,你公司白坯布电耗量为18千瓦时/百米,全年用电量测算共可生产4730050米白坯布,而你公司全年申报货物数量合计51238530.75米,你公司存在产能不匹配的情况

代工原材料方面,你公司2023年四个季度资产负债表,原材料列示金额分别为108231.54元、35983.61元、28615.50元、28615.50元;库存商品列示金额均为0。你公司原材料情况异常

你公司开具的发票品目为:*劳务*浆染加工费、*劳务*织造加工费、*纺织产品*棉布,但是取得的进项发票中未见有相匹配的染料和水费支出。你公司存在生产辅料不足的情况

固定资产方面,你公司的2023年度进项票中未发现有生产设备进项,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亦未列,同时企业所得税年报表未申报固定资产折旧,且进项发票中无相关设备维修费用,由于你公司失联无法实地查看设备、产能、账簿等情况进行进一步核实。

人员工资方面,你公司银行流水中未发现有工资发放记录。生产人工费用异常。

运费方面,你公司全年共取得运费发票价税合计为302305.00元,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报表申报运输、仓储费299311.82元,整体运输费用偏低

综上,你公司存在产能不匹配的情况。代工公司应当存在与业务量相当的电费、水费、辅料、包装物、人工费用,且对应业务量匹配的物流能力,你公司上述生产代工业务严重违背正常生产经营逻辑。

2、实地核查情况:我检查组到公司注册地湖北省天门市XXXX号实地检查,发现公司地址无人经营,主管分局出具了相关情况说明,证明你公司已失联

3、资金流情况:资金流异常,交易资金支付异常

我检查组到相关银行查询了银行交易明细,发现佛山市XXX纺织有限公司打给你公司款项已部分回流至受票方和受票方股东个人账户

4、发票开具情况:2023年02月28日至2023年12月28日,你公司向佛山市XXX纺织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8份,金额5335973.50元,税额693676.54元,价税合计6029650.00元。其中织造加工费价税合计4580400.00元,浆染加工费合计1449250.00元。

综上所述,你公司在电费产能不足,无相匹配的主料、辅料、人工的情况下,向佛山市XXX纺织有限公司开具浆染加工费业务发票1449250.00元(发票号码No.09206867至09206870,金额299823.00 元,税额38977.00 元,价税合计338800.00 元;发票号码09211323,金额97345.13 元,税额12654.87 元,价税合计110000.00 元;发票号码No.09343768-09343770,金额296415.93 元,税额38534.07 元,价税合计334950.00元;发票号码No.03235824,金额394247.79元,税额51252.21 元,价税合计445500.00元;发票号码No.09330266,金额194690.27 元,税额25309.73元,价税合计220000.00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分局提供的企业走逃失联证明材料(确认走逃失联证明,“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发票领购记录、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存款账户备案情况),通话记录、代账人员询问笔录用于证明企业基础资料和走逃失联情况

证据二:纳税人代工发票、纳税人进项发票、纳税人运输发票、历月电费明细、能耗测算文献资料;纳税人业务真实性;

证据三:银行流水;用于证明被查企业业务支付情况

(二)处罚决定及依据

1、违法性质

你公司的开具浆染加工费发票行为属于是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认定你公司对佛山市XXX纺织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的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开票金额1282522.12元,税额166727.88 元,价税合计1449250.00元。

2、处理意见

你公司发票违法案,经立案检查确认,认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22]12号)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依照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税案分析

上述案例中是税务检查从产能、物流、资金等多维度的立体分析,发现企业存在与实际经营不符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发票,并且涉及金额巨大被立案调查并移送公安机关。企业涉及相关法案条款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4、《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知识产权领域的违法案件,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调查收集的证据和查明的案件事实,认为存在犯罪的合理嫌疑,需要公安机关采取措施进一步获取证据以判断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22]12号)第五十六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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