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签合同,可以由分公司开具发票吗?总分公司开票问题税局明确了!

发布日期: 2024-04-23
阅读量: 414
来源: 猫叔说税等

后台收到很多小伙伴问总分公司的收款、开票等一系列税务问题,今天就来跟着小编一起看看税局的最新答复吧!

 

一、总公司签合同,可以由分公司收款并开票吗?

 

问题内容:监理总公司参加投标,中标后跟发包方签订合同,经三方协议监理总公司授权分公司为发包方提供监理业务,并由监理分公司开具发票及结算监理费。这样开具发票是否可行?

 

税局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对监理公司没有针对性文件。

也就是说,税法中明确规定,建筑企业的建筑服务,可以由总公司签订合同,分公司收款并开具发票。

 

公告的关键点有四点:

1、总公司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

2、由内部授权或三方协议的方式,总公司授权分公司为发包方提供的建筑服务(不能是其他服务) ;

3、由分公司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

4、分公司可以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发包方可以抵扣增值税款。

通过查询税务法律法规,未查到除建筑服务以外的项目由总公司签定合同,可以授权分公司开票的相关规定。

那究竟该怎么做呢?

 

小编建议:

1、对于其服务要捋清合同关系,由甲方与分公司签定合同,由分公司开具发票并收款,做到合同、发票、资金三流一致。

2、对于其他服务如果甲方不同意跟分公司签合同,不同意将资金汇入分公司账户或者一些集团公司出于管理的需要,不允许分公司独立签订合同,建议由项目甲方、总公司及分公司签定三方合同,合同约定由分公司执行合同,并由分公司开具发票并办理财务结算等相关手续。

 

二、总公司支付货款,发票可以开给分公司吗?

 

这个问题的本质就是付款方与实际购买方不一致,发票应该开给谁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曾做过明确答复:

 

税局答复: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按照实际业务由提供服务一方向接受服务一方开具发票。”

也就是说:

也就是说,只要业务真实,可以由总公司付款,发票开给分公司,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也可以抵扣增值税。

 

三、如何区分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及相关账务处理

 

1、非独立核算

“非独立核算”是指分支机构没有完整的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体系,只记录部分经济业务所进行的会计核算,全面核算任务由总机构完成。

非独立核算单位通常不设置会计机构,仅配备会计人员进行原始凭证的填制、审核、整理和汇总,以及实物明细账的登记工作,不单独编制预算和计算盈亏。

(1)通常无须做账,如有需要,可以编制现金或银行存款日记账、收支明细表等报表。

(2)取得的所有收入返还总公司,由总公司核算、开具发票等。

(3)发生的成本、支出、费用等票据全部以总公司名义开具,分公司取得票据后向总公司报销。

非独立核算总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1)总公司拨款

借:备用金/其他应收款---分公司

贷:银行存款等

(2)分公司报销

借:成本/费用类科目

贷:备用金/其他应收款---分公司

备注:涉及分公司的其他科目可设下级科目或辅助核算。

 

2、独立核算

“独立核算”是指分支机构单独对其业务经营活动过程及其成果进行全面、系统的会计核算。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人员,并有完整的会计工作组织体系

独立核算要求总分公司分别建立会计账套,均要求会计核算健全。各自根据自己实际经济业务需要进行账务处理。

 

账务处理如下:

(1)总公司向分公司拨付启动资金、日常经营借款等资金

总公司拨付资金

借:其他应收款----分公司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分公司收到资金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总公司

(2)总分公司之间调拨存货(跨县(市))

总公司调出商品

借:其他应收款----分公司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分公司收到商品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其他应付款----总公司

在这里我们要注意,分公司属于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总、分公司之间的商品交易,并不能给公司所有者带来权益的增加及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因此会计处理上不确认为收入。也就是总、分公司之间的交易,在会计处理上不确认为收入。

我们可以看出,独立或者非独立核算,只是看企业是否满足会计核算上的相关要求,与税务层面完全没有关系,也就是是否独立核算与是不是需要独立进行涉税申报无关!

分公司无论是独立核算还是非独立核算,需要独立进行申报的主营税种: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

 

企业所得税的情况要复杂一些,需要分情况:

如果不是跨地区经营的总分公司,企业所得税无论季度预缴还是年度汇算清缴都由总公司汇总申报缴纳,分公司无需进行申报。

如果是跨地区经营的总分公司,企业所得税无论季度预缴还是年度汇算清缴都先由总公司汇总申报缴纳,然后再将所得税分配表给到分公司,分公司再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只不过分公司填写的所得税申报表数据很简单,不像总公司那样要填写很多表。

 

四、总分机构是否必须办理企业所得税汇总备案?

 

先看个例子:在2022年,小美在河南郑州申请成立了小美分公司,小美总公公司在深圳,那现在需要做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备案吗?如果需要,怎么备案?

 

解析:跨省的总分公司是必须办理企业所得税汇总备案的,可以在电子税局进行备案。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信息备案。

【注意】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做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信息备案时,“是否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选项需选择“否”,备案有效期止选择当年年底。分支机构成立后的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则需按实际情况选择“是否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只有以下五类分支机构“是否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选项可以选择“否”: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有的小伙伴可能疑问了,在外省刚成立的分公司,当年不需要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那么第二年必须要汇总纳税了,总分机构之间如何分摊企业所得税?计算的总分公司的分摊比例平时每个季度允许调整吗?

 

解析:

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也就是汇总计算出来的企业所得税,总公司在当地缴纳一半,其它的分公司等分支机构合计占一半。

在具体到某个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要先计算它的分摊比例,主要是按照上年度分支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比例,相应的权重分别为:0.35、0.35、0.3.那么计算分摊比例的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 (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在申报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总公司预缴申报后,要将《分配表》交由各分公司。各分公司根据总公司分配的所得税额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做预缴申报,分支机构仅填写A20000表,勾选表中“预缴方式”、“企业类型”后,填报第20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比例)、21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

小编提示:也就是说分公司,季度申报时分支机构无需填写《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202000);无需报送财务报表;只需填写分税的金额就可以。

来源:猫叔说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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