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与咱们的财务伙伴们分享了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是否可以退税的问题,相信大家一定已经有所了解,总结来说就是看咱们的公司或业务情况是否符合“财税〔2012〕39号附件4”的条件。本周继续分享有关视同自产的话题,咱们聚焦实务,主要来看看视同自产申报中遇到的问题,或是不符合视同自产,咱们又该如何处理?
问题:生产企业视同自产退税的货物,一定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吗?购货发票上的品名单位要与报关单上的保持完全一致吗?
回答:首先明确政策角度无此项明确规定(除委托加工)。但我们还是建议企业尽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什么有此建议,主要是跟咱们生产企业的免抵退原理相关。
免: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
抵:进项税额抵减企业应纳税额
退:进项留抵(申报的免抵退税额与进项留抵税额取小值-应退税额)
结合原理,从增大进项留抵的角度,建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提醒:
1、因此业务为生产企业的直接买进卖出,购货发票上的品名单位应与报关单保持一致。
2、对于视同自产类型中的委托加工类型,政策中是明确规定加工费必须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生产企业申报退税出现疑点“首次申报跨大类商品(XXX)退税,且未申报视同自产”如何处理?
回答:咱们遇到疑点,首先进行分析,一般疑点都会给咱们指明方向。这个疑点给咱们提示了2个方向:
方向一:该商品是第一次申报退税,且跨大类(此次申报退税的商品代码的前4位与以往已经申报的商品代码前4位不一致)。
方向二:退税申报时,业务类型未选择视同自产。
此疑点为“警告类”,不代表企业申报一定有问题,需要结合企业业务进行分析:
提醒:一般生产企业首次申报退税、首次申报跨大类、首次办理视同自产退税申报,税务机关会进行实地核查,企业应当在业务发生时留存相关单据,应对核查。